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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及私人獨資辦理之補習班、幼兒園、養護與療養院()等其他所得者,在計算執行業務所得及其他所得時,不得列報負責人之薪資費用及伙食費用。

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第2款規定,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另按財政部67426日台財稅第32701號函規定,執行業務者本人日常之膳食費,係屬其個人之生活費用,於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不得以伙食費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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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 #ESG  #零碳稅 #獨資之執行業務者 #獨資合夥企業申報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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