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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居住者規定,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依所得稅法第7條規定:
(1)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
(2)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如符合前述居住者的規定,其110年度的所得應於111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綜合所得總額、免稅額及扣除額,有應納稅額者應於申報前自行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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