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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簡述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產製及進口特種貨物或銷售特種勞務,均應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一、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項目如下: (一)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
(二)小客車: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9座以下之載人汽車且每輛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300萬元者。
(三)遊艇:每艘船身全長達30.48公尺者。
(四)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每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300萬元者。
(五)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50萬元者。但非屬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不包括之。
(六)家具: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50萬元者。
二、本條例所稱特種勞務,指每次銷售價格達新臺幣50萬元之入會權利,屬可退還之保證金性質者,不包括之。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稅率為10%,但銷售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者,稅率為15%,惟自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起,銷售房屋、土地停止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現行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簡述.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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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申報期限

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申報;但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者,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6個月為申報期限。又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可於申報期限屆滿前申請延長,延長期限原則以3個月為限。

遺產稅申報期限.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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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先生問:父親為三七五租約之地主,如經協議給付佃農之補償費低於平均地權條例規定之標準時,差額會課贈與稅嗎?

訂有三七五租約之土地,其終止租約之認定,應以縣市政府核准登記之日期為準。另地主及佃農雙方如經協議以低於平均地權條例規定之標準給付補償費者,因其差額非為債務免除情事,不課徵贈與稅。

終止三七五租約給付之補償費低於標準者其差額不課贈與稅.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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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應於購買日之次日起6個月內申請

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得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每臺減徵稅額以2,000元為限。申請期限係以購買日(即統一發票或收據記載之交易日期)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作為認定基準,逾期不得申請退還。
可多加利用多元身分認證管道,以網際網路線上方式申請,程序簡便且不受上班時間或地點限制(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稅務資訊/購買節能電器減徵退還貨物稅專區)。

節能電器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jpg

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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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處分不服,經復查決定後並依法提起訴願,就繳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由2分之1,調降為3分之1或提供相當擔保 ,即可暫緩移送執行。但稅捐稽徵法修正施行前,已移送強制執行或已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2分之1而暫緩移送強制執行者,仍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例》,李先生對國稅局核定之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180萬元不服申請復查,經復查決定維持原核定,李先生仍表不服於111年3月20日依法提起訴願,依修正後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若李先生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3分之1即60萬元(180萬元*1/3=60萬元),國稅局即暫緩對李先生所滯納稅捐移送強制執行(或提供相當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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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 自112年度施行

防杜跨國企業假借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CFC)並保留盈餘不分配,規避我國稅負,配合國際反避稅趨勢,行政院於111年1月14日核定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自112年度開始施行。 該所為了讓營利事業更加快速瞭解營利事業CFC制度,整理相關重點供營利事業參考:
一、營利事業CFC制度是指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
二、營利事業應就CFC當年度盈餘,按持股比率及持有期間,認列投資收益課稅,但該CFC於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或當年度盈餘在新臺幣700萬元以下,可豁免適用CFC制度課稅。
三、營利事業認列CFC投資收益,係以CFC當年度盈餘,減除依CFC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律規定提列的法定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項目及以前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虧損後的餘額,按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該CFC股份或資本額的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認列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該所補充說明,營利事業CFC制度非加稅措施,係為防杜營利事業透過租稅規劃,規避原應負擔之我國納稅義務,另為避免重複課稅,設有境外稅額扣抵、處分CFC股權時可調整成本及實際獲配股利時,不再計入所得額等機制,以期維護租稅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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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太太問:先生於110年間死亡,111年5月向國稅局查調所得,夫妻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申報後發現死亡配偶所得未併入申報,如何補救?
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年度中死亡,死亡年度及以前年度的所得,除符合 #所得稅法第71條第3項 可免辦結算申報規定者外,仍然要辦理結算申報。申報方式說明如下:
一、如遺有配偶,應由生存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或由符合規定之納稅義務人列為受扶養親屬辦理申報,並可申報扣除全額的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
二、如無配偶、未被列為受扶養親屬或配偶為非境內居住者,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在個人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結算申報,並且就其遺產範圍內負一切有關申報納稅的義務,死亡個人的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應按照該年度死亡前之天數,占全年天數的比例,換算減除。
另外,王太太於辦理申報時,無法以其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查得死亡配偶之所得資料,必須持身分證正本及死亡配偶之除戶戶籍資料或死亡證明書,至稅局、稽徵所查詢死亡配偶之所得資料,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個人於年度中死亡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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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 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贈與稅,受贈人身分必須為配偶、直系血親親屬關係,而兄弟姊妹屬旁系血親,無法適用前述規定免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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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營業需要提供員工伙食費,不論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應注意計算伙食費的列報限額。#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規定,職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最高以新臺幣2,400元為限,免視為員工的薪資所得。超過限額部分,如採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的薪資所得;如採實際供膳,除營利事業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
例》甲公司109年度員工100人,採按月包伙方式實際提供職工膳食,伙食費支出共計400萬元,依上開規定,甲公司計算得列報伙食費的限額為288萬元(即100人×2,400元×12個月),超過限額112萬元部分,如轉列員工薪資所得,並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可列報薪資費用;如甲公司未將超過限額部分轉列員工的薪資所得,則不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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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節將至,將供銷售之貨物轉作為酬勞員工禮品,依 #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 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應檢視有無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以自己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而無償移轉貨物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分兩種情形說明如下:
一、 該貨物原來並未決定供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於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時。
二、 ,依視為銷售貨物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且該張統一發票之扣抵聯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二、該貨物於購入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且購入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例》甲公司購買貨物80件,金額400,000元,稅額20,000元,以進貨科目列帳,且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甲公司後將其中15件貨物轉作為中秋節禮品餽贈員工,依前揭規定視為銷售,應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且應留意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該張統一發票之進項稅額,屬酬勞員工性質,依法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免因違反規定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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